当前的实际用工中,有许多用人单位都会采取钉钉、企业微信等具有考勤功能的工具来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。

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,员工一般都会用上述工具中的打卡记录作为证据,通过仲裁或法庭向用人单位主张对应的加班费用。

但是主张加班费,还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。

钉钉等考勤工具形成的打卡记录只能证明劳动者的打卡情况,不能体现具体工作内容。

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,仅凭电子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加班的事实。

因此,在主张加班费时,还需要提供其他与加班相关的辅助证据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。